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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教育培训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提高全市系统干部职工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适应质量技术监督事业不断发展的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局政策法规宣传教育处(以下简称政法宣教处)统一负责全市系统的教育培训工作,各县(市)区局要指定专人负责。

第三条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廉政建设有关理论内容等;

(二)质量技术监督及其相关的各种法律、法规、规章等;

(三)质量技术监督各项工作的各种执法程序、工作规程、工作规则、工作要求等;

(四)行政管理、执法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需要的理论知识及相关专业技术等;

(五)新增人员、轮岗人员的岗前培训,任职人员的业务培训;

(六)其它需要教育培训的内容。

第四条教育培训的方法及步骤

(一)各单位可以采取不同的形式组织教育培训,提高教育培训效果。

(二)市局各处室负责制定本系统分管工作的季度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每季末10日内将下一季度的教育培训计划,报政法宣教处。

(三)各县(市)区局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局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并于每年111日前将上年度教育培训工作总结及下年度教育培训工作计划报市局政法宣教处。

(四)各单位每次教育培训结束后,一周内以书面形式将本次教育培训工作情况报市局政法宣教处。

 第五条各种教育培训班收费必须用于支付教育培训的实际费用,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不得组织公费旅游和发放纪念品、礼品等。

 市局政法宣教处要加强对全市系统教育培训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六条本规定由市局政法宣教处负责解释。